機構編制監督檢查50問(一)
時間:2023-12-07 來源:中共深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1.什么是機構編制監督檢查?
答:指具有機構編制監督檢查權限的組織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的督導、督查、檢查、核查、評估、調查、處理、問責等活動的總稱。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強黨對機構編制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嚴格機構編制管理,嚴明機構編制紀律,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堅決保證黨中央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2.什么是機構編制紀律?
答:指為保障機構編制工作順利進行,維護機構編制工作秩序,要求有關組織和人員必須遵守的各類規定的總稱。機構編制紀律是黨和國家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組織、全體黨員以及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
3.什么是機構編制報告制度?
答:指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向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部門黨組(黨委)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每年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機構編制重要事項的制度。機構編制報告制度是落實黨管機構編制原則的具體體現。
根據《機構編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下列重要事項:(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機構編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二)執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法律及行政法規、相關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三)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的情況;(四)機構編制資源優化配置情況;(五)執行機構限額、領導職數、編制種類和總量等規定情況;(六)查處和糾正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情況;(七)機構編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八)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中央和地方各部門黨組(黨委)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項:(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本部門、本領域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況;(二)執行機構編制黨內法規、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情況;(三)執行“三定”規定、權責清單和機構編制批復情況;(四)在權限內使用和調整機構編制資源情況;(五)對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以及所涉問題整改情況;(六)機構編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七)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4.什么是機構編制管理評估?
答:指各級黨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職責權限,按照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和程序,對有關機構編制申請事項、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客觀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優化編制資源配置重要依據的活動。
5.什么是機構編制管理權限?
答:指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各級編委及其辦公室管理機構編制事項的職責范圍。機構編制管理權限有嚴格規定,以機構編制事項動議為例,凡涉及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只能由黨中央啟動;地方各級黨委可以提出本地區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動議;地方機構編制委員會可以根據規定權限,對本地區相關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提出動議;各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對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職能、編制、領導職數等事項調整提出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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